示例:
1.俟会试年,习翻译者,与八旗翻译贡生同引见,赐进士,用府属额外主事。
2.雍正二年(1724)谕令,新进士引见后奉旨内用者,均用为六部额外主事,学习办事。雍正八年又谕令,新科进士经钦点内用者,著用于六部额外主事上学习行走,三年之后由各该部堂官具题补授实缺。
3.嘉庆十九年(1814年)朝考第一,以七品小京官分刑部用,期满,升额外主事,又升员外郎
4.光绪九年(1883),王懿荣在翰林院庶吉士教习馆肄业,取得第一等第26名的成绩,授职翰林院编修。他虽任过户部额外主事,但那非正途,所以说自此才算正式地进入了官场。